全国三支群:628706598 | 甘肃三支群:558565520 | 江西三支群:641699956 | 安徽三支群:383692672 |
山东三支群:601370117 | 吉林三支群:188632387 | 河南三支群:369584825 | 贵州三支群:570688423 |
(三)主物与从物(★★)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91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归一人所有的物。
从物的特征有四: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桨之于船。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1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 镜之从物。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无独立产权证的)车库、(无独立产权证的)地下室、(无独立产权证的)阁楼属于房屋的从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