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3 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甲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3年,共获租金9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3年,共获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 收回房屋。此后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 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失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 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
试题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3年·卷三·23题一C)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若果实尚未分离,不属于天然孳息,仍归甲所有;其实,即使果实已经分离,属于自然孳息,也归甲所有。故A选项不当选。②B选项和D选项中,房屋和玉石的升值均为自然增值,为乙的个人财产。故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股息不属于孳息。所以,甲以10万元的婚前财产购买股票产生的股息属于甲、乙共同共有。故C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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