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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夏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法总则》民事主体考点解析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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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民法总则》,并在3月15日作出审议结果。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在《民法总则》通过后,将对公民生活产生最为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对《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内容进行解析。

一、自然人

(一)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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