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3)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4)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 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情形: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效力:失踪人的财产由他人代管,代管人可以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上述人员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 宣告死亡
情形:
(1) 下落不明满4年的;
(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效力:
(1)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未确定死亡日期的,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
(2) 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
(1)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原物; 无法返还原物的, 应当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