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责任的内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2、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由人民法院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3、协议监护
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4、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原因:(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
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情形的, 经其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5、监护关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