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人
(一)法人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条件:
(1) 应当依法成立
(2)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 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