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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夏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法总则》民事主体考点解析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4-18

二、法人

(一)法人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条件:

(1) 应当依法成立

(2)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 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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