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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 许可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规定一律公开,不公开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
3、 高效便民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 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圈、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5、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类别
1、 普通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的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