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如,矿产资源开发的特许经营。
3、 认可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例如教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
4、 核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例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5、 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例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6、 其他
三、行政许可的排除情形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临时性行政许可可以由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设定的注意事项: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立行政许可的,下位法可以在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