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中公三支一扶
导航

位置: 三支一扶 >备考技巧 > 公基 > 法律 >

2017上海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行政许可考点解析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4-19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的方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申请中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要求便利当事人,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结果。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听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也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

快捷入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