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拔进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管理范围,人事档案由县(区)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待遇执行乡镇(街道)干部现行标准,占用乡镇(街道)周转事业编制。各市(州)、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2、选拔工作要结合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河西走廊星火产业带建设、共青团农村青年中心工作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实际需要,同时坚持毕业生生源就近的原则,使选拔的毕业生当地能够用得上、留得住、受欢迎。
3、村组(社区)要为毕业生提供相对固定的办公、食宿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保证其基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需要。对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为毕业生提供基本工作、生活场所的偏僻农村,可安排毕业生住在乡镇,平时到确定的村开展工作。
4、对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县(区)人事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留任,不合格的重新择业。
5、进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将来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在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的毕业生,在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时,可直接予以补充。
6、进村(社区)工作的毕业生,一年试用期满后,适合担任村支部书记(社区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社区主任)职务的,要按照组织程序或法定程序适时予以任用。特别优秀的,可根据《甘肃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省委发[2002]77号文件)提拔任用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
7、进村(社区)工作满2年的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或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适当给予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