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日常服务。各县(市)“三支一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户口、人事档案保管工作,户口可由指定机构统一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原籍。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原则上转回原籍。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三)做好证书发放管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证书”)是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重要凭证,由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统一格式和编码,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加盖印章并发放。各县(市)要在当年“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前30天,按要求携带期满人员名册(盖县(市)“三支一扶”办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印章)、期满人员照片报送至塔城地区“三支一扶”办,塔城地区“三支一扶”办将按照报送期满人员名册人数到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办理服务证书,各县(市)“三支一扶”办要及时将服务证书发放到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手中。
(四)按月足额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21号)要求,“三支一扶”人员按照每人每年2.5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生活补贴。结合《关于做好2014年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42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要求,在自治区财政专项补贴的基础上,各基层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再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能够发放的基层服务单位要优先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
(五)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县(市)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各县(市)可结合实际为“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各县(市)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各县(市)要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