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可以是一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四、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作为行政复议代理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复议当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二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他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活动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对超出代理范围的部分,应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原则上只能从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动,如提交有关文书材料、查阅有关资料、提供答辩意见等等,对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重大事项,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代理人包括以下两种:
(一)法定代理人。
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即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两种人需要设立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