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定是行政管理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通过特定的工作人员来实施的,但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因为这些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的意志,而不是他个人的意志。因此,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而不能以该工作人员直接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
1.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
3.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机关的内部单位。
(二)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