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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通〔2006〕59号文件

2016-10-12

五、服务期满后的就业及待遇

1、服务期满后,自愿留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由各市(州)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县(市、区)人事部门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安置到乡镇事业单位就业。现服务单位有空编的,安排就业;现服务单位没有空编的,由县(市、区)调整编制或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就业。安置就业的,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对要求自主择业,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跨市(州)就业的报省人事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2、在“三支一扶”工作岗位上服务满一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按有关规定在笔试总分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择优录用。

3、服务期间要求继续升学深造并被录取的,服务单位及县(市、区)、市(州)人事部门应予以支持。学成毕业后,重新择业。

六、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切实做好“三支一扶”工作

(一)各市(州)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管理机构的建设,明确职责,相互支持,紧密合作,并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这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市(州)、县 (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关心和支持“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工作和生活。各级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随时了解“三支一扶”毕业生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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