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录用
1、基层教育、卫生、农牧、旅游岗位的审批录用
公示结束后,8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上审核。其中,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市人社局负责上报省人社厅审核,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由市教育局负责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核结束后,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会同有关部门录取发文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录用文件。
2、“三支一扶” 、“进村社区”岗位的审批录用
“三支一扶”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审核确定。公示结束后,8月10日前由市人社局报省人社厅审核。
“进村社区”人员由市人社局审核确定,审核确定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人员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备案。
(三)上岗
上岗前,各县(区)人社、教育、农牧、卫计、旅游等部门根据录用批准文件组织安排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10月底前安排上岗。
“三支一扶” 、“进村社区”人员由县(区)人社局组织岗前培训,于10月底前全部安排上岗。其中,“三支一扶”人员按照岗位需求及所学,分别安排到基层教育、农牧、水利、卫生和扶贫等岗位进行服务。
七、待遇及措施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工资由省财政支付。2015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000元(月人均1250元)的标准,从录用文件下发次月起划拨市或县(区),由市、县(区)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6年起,其工资等待遇按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标准执行,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市、县(区)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政策予以落实。
按照甘政办发〔2015〕3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取消以往“试用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的限制,可以正常流动。
(二)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被录用后,按其招录为公办教师前最后一次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为代课人员的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无试用期。其工资待遇参照相同条件的正式在职教师执行,由省财政转移支付。
(三)经批准录取的 “三支一扶”、“进村社区”人员,继续执行甘人通〔2006〕59号、甘人通〔2006〕6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并按甘人社通〔2013〕128号要求,及时落实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四)组织考试的工作费用,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级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等实施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支付,各县(区)组织考试等实施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不再向考生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