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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2010-03-16

七、管理服务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由县(市、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负责调档,并委托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三支一扶”毕业生凭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后,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根据就业地转迁。

(二)日常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培养与使用并重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设区市“三支一扶”办负责对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评估。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指导服务单位具体落实毕业生服务岗位、教育培训、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三支一扶”办尤其是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毕业生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责任。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及时跟踪了解毕业生工作、生活等情况,并积极给予帮助支持。各级“三支一扶”办要进一步发挥毕业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为本地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之间沟通交流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三支一扶”毕业生,工作第一年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毕业生开展医疗活动、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具体工作要求,各市、县(区)“三支一扶”办、卫生局可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156号)执行。

(四)“三支一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服务县(市、区)人事局,就业统计时列入地方项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人毕业证书、报到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办理就业手续(延长服务期的,办理时间顺延),并备注“××年×月到××年×月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解除协议的,从退出之日起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办理就业手续。

(五)“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享受相关政策。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协议解除工作的通知》(闽毕支〔2010〕13号)执行。

(六)“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七)各市、县(区)实施地方“三支一扶”项目的,应在毕业生到岗一个月内将工作方案和人员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八、经费

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体检、培训所需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市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各设区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

各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专项工作经费,对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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