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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08-19

(二)群众评议。“三支一扶”人员在所属服务单位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

(三)领导评价。所属服务单位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工作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确定等次

1.年度考核。服务单位在“三支一扶”人员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将考核登记表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审核。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进行汇总、审核,参照优秀等次比例,拟定本地“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报所在省辖市“三支一扶”办备案。考核结果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通知被考核者本人。

2.服务期满考核。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的考核等次确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对所属“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按程序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期满考核等次,报省辖市“三支一扶”办审批并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每年7月1日开始,8月15日前完成。服务期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对被考核人整个服务期间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应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开展,8月25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完成后,将考核材料存入“三支一扶”人员本人档案,考核结果即时上传“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强化日常表现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培养、使用挂钩。

健全“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可参照当地绩效考核实际,给予考核优秀及合格的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谈话提醒。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期满考核优秀等次。

两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期满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三支一扶”人员落实编制、考研加分、定向考录公务员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对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不予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考核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考核的各项规定要求,严肃纪律。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原标题: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218.28.8.46/sitegroup/root/html/402880812fba20d4012fddefd5351407/17622f115ea44f8280163b8e19298a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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