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态度较端正,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较好践行“三支一扶”精神;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较好,能完成本职工作。
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情形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一般,能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考勤纪律;
(二)依法办文、办事、办会的操作能力一般;
(三)工作实绩一般,能基本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四)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五)不经“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批准,对被借调到其他部门或上级单位帮助工作,累计超过30天的。
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低;
(二)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经常无故脱岗、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不经“三支一扶”办批准,擅自借调到其他部门或单位帮助工作,超过一定时间或经纠正后仍不返回原服务岗位的。
第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县(市、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年度考核人员总人数的35%以内。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人员,考虑区域分布、服务岗位分布等因素,须从获得至少1次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合理确定,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市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人员总人数的20%以内。
第三章 考核基本程序
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平时考核工作由“三支一扶”人员所在服务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期满考核工作省辖市“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具体实施。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人员考核工作由县(市、区)团委会同乡镇党委共同进行,有关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市、区)“三支一扶”办。
第十条 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三支一扶”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要求,对本人一年来(服务期内)的“德、能、勤、绩、廉”表现以及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工作服务情况,即考核内容中“绩”的部分,填写《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