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实行定向招聘。
省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可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优秀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岗位人员中定向遴选。
第二十六条“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一节服务期和服务岗位
第二十七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为2年,服务时间自上岗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岗位须按照招募岗位进行安排,做到人岗相宜,原则上支教和支医人员安排在与之专业相对应的岗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人员应优先保障县(市、区)以下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择优选拔“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职务。到乡镇兼职的“三支一扶”人员,原工作岗位不变、管理体制不变。
第三十条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原则上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上级部门长期借用(帮助工作)。按照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等,超过30天以上的须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审批并报上一级“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节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第三十一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也可由省辖市(含)以下“三支一扶”办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二条“三支一扶”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注重在“三支一扶”人员中发展党员,符合入党条件的,由服务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办理。党(团)费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编制岗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选择自主就业的,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接手续。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第三节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培训,统筹推进岗前、在岗和离岗前培训工作,确保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
强化专业培训,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相关行业人才培训范围。可根据实际,开展对口交流、跟班学习、调查研究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培训工作由各市“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帮助新招募人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高其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培训经费从各地“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在岗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半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以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和专门业务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在岗培训,全面提高其适应基层岗位、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培训工作由各级“三支一扶”办协调组织实施,也可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能力提升专项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1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确定示范培训项目,下达年度培训计划,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计划制订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节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八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和年度休假,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新招募人员在岗服务满6个月后可申请年度休假。
第三十九条“三支一扶”人员产假、护理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休假制度执行。产假期间予以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第四十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7天以内由服务单位审批,7天以上须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三支一扶”人员如出现擅自离岗、逾假不归等现象,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给予处理,情形严重的,可给予处分,并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三支一扶”办。
第五节期满人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跟踪服务,关注后续发展情况。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定期对本区域历年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变动情况进行统计。
第四十三条及时将留在基层的“三支一扶”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重点跟踪培养,构建短期与长期相结合、服务与工作相配套的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体系。
第四十四条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后备人才选拔体系。省“三支一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中遴选一定数量人员,纳入省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并推荐部分人员纳入国家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上级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三支一扶”人员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第四十五条将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纳入“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和“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基层单位对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三支一扶”人员优先予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