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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08-19

(三)组织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县(市、区)“三支一扶”管理工作,制定本地日常管理制度;

(五)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协调“三支一扶”人员党团关系的接转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协调财政部门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及时足额为“三支一扶”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

(八)负责对“三支一扶”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做好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及时向市级“三支一扶”办报送人员变动信息、工作信息和离岗信息;

(九)负责本县(市、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编制岗位、聘用及相关待遇落实工作;

(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积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切实解决“三支一扶”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五)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协助各级“三支一扶”办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各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编制、经费等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三章招募选拔

第十条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考试选拔、统一组织、各地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招募工作按照征集岗位、印发方案、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实施。

第十二条按照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协调、各地“三支一扶”办具体承办、各级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人事考试机构参与的招募工作机制。实行“五统一、五实施”,“五统一”即:统一公告、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上岗;“五实施”即:各地在省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报名、组织实施资格审查、组织实施笔试面试、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组织实施培训上岗。

第十三条严格招募纪律。严守考试纪律、工作纪律,

严格招募程序,对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重要环节要落实责任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三支一扶”办根据省“三支一扶”办印发的《“三支一扶”招募人员名单通知》,按照有关规定和分配原则拟定人员分配方案。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统筹考虑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需求、编制和岗位要求等因素,按照“优先急需、就近就便、专业岗位相宜”等原则确定岗位。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服务期内“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享有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在单位编制限额内,经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申报,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并逐级上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如服务单位无编制空缺的,在本县(市、区)缺编事业单位范围内聘用。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七条“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可根据实际,按规定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各地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八条健全“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可参照当地绩效考核实际,给予考核优秀及合格的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谈话提醒。

第十九条对符合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

第二十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一条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第二十二条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两年内在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定向招录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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