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忠诚协议”也应当遵守民法的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不得通过协议约定限制、侵犯另一方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限制离婚自由、人身自由等,类似条款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再者在实践中双方离婚后约定剥夺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此类约定也是无效的,所以协议时不得侵犯到别人应有的权利。
2.协议约定的关于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另一方的基本生活并且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如果协议对财产的分配已经影响到另一方的基本生活其实是违背公平原则的,而且一旦一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其实也在无形中给社会带来了压力,比如说生存不下去了则会滋生犯罪。
3.在诉讼中证据是尤为重要的,所以依据“忠诚协议”分割财产,就需要提供另一方“不忠诚”的证据,很多离婚案当中当事人拿着协议但是又没有拿出另一方出轨的证据导致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所以证据意识需要建立,再者证据的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的也就是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得。比如说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笔者认为,婚前协议如果是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查看更多>>>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三支一扶考试网,了解三支一扶考试时间、三支一扶考试内容.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