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征:
(1)依申请性。行政确认首先应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而后行政主体才能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如结婚证的领取是由男女双方提出,民政局才能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
(2)行政确认是外部行政行为。如结婚证的领取是经过申请、受理、审查、确认等一系列程序性工作,最终由民政部门向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3)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要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如最终我们领取的《结婚证》。
(4)行政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我们领取的《结婚证》其本身具有着确定力、证明力、不可撤销力。
(5)行政确认的形式性。行政确认通常表现为技术鉴定书等形式,为此技术规范成为其重要因素,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从概念及特征中我们不难发现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联系,即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二)区别:
接下来我们深入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通常来说,前者是许可之前禁止行为,而后者确认之前已然存在。
(2)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而行政确认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
(3)效果不同。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而行政确认行为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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