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振兴计划公开招聘人员给予奖励。对招聘到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和乡镇涉农服务机构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服务年限合同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奖励金1万元;对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且签订6年以上服务年限合同的医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奖励金3万元.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的意见(暂行)》(陕政办发〔2013〕36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待遇。奖励金按服务年限分期发放。
2.招聘到农村基层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县(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资待遇由县(区)财政按照规定标准按时足额予以发放。招聘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大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毕业生,第一年可安排到县医院实习锻炼。
3.对招聘到农村基层参加振兴计划且在基层服务满3年者,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同意,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可以在本县境内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4.对违反协议不到基层工作或不履行服务年限的,予以通报,并追还全部奖励金,5年内不得录用为陕西省行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