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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大修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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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菌语:十年磨一剑。从2007年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迎来首次大修。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就法律调整范围扩大、联合社制度建立、内部成员信用合作、农民社员权益保护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热议。

一个取消一个增加

取消“同类”限定赋予“联合社”法律地位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是2007年底的73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证明,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此次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合作社实际发展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很必要,修订的内容也很好。特别是一个取消,一个增加。”郑功成委员说,取消了同一类农产品的限制,过去必须强调同一种类型的农产品,现在往往是多种经营,包括生态旅游也在发展,同一类产品的限制已不利于发展了,所以这个取消很好。草案增加了联合社一章,提升了农民专业合作的组织化程度,是一个进步。

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调整范围,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以列举方式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经济组织的意愿日渐强烈。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关于联合社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为此,草案增加一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这一章总的规定很好,但是不能简单把联合化社等同于纯经济组织,我的理解是它应当也具有一部分社会组织的功能,具有一定的行业或者产业协会的色彩,应该赋予其反映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责,建议增加一条,明确联合社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这样的内容,以便更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郑功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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