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社员权益
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应予明确农民权益保护应有刚性规定
“建议把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本法修改的重点。”董中原委员说,设立合作社的初衷是提高农业发展水平、提高农民收入,这样就需要在法律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享有的政策、经营环境、经济权利等作出规定,让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体看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增加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的好处,提高大家创建、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梁胜利委员也认为,农民合作社本身是一个弱小细胞,有五个人就可以组织起来,它本身和大企业、大单位、大市场相比是非常脆弱的,需要国家从资金、技术、基础设施、信息等各方面给予帮助,特别是在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山区,组织起来的农民合作社更需要国家给予差别化的政策,给予支持和帮助。
对于如何更好地保护入社农户权益,委员们积极献策。蒋巨峰委员说,草案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成为成员,这就意味着工商资本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更有利的条件。但与此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挤出效应。“所以,建议要有明确的保障农民权益的刚性条款,包括保障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及收益由农民享有的规定。”
“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由于门槛设置相对较低,且缺乏日常有效监督,导致大量‘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现象广泛存在。”车光铁委员建议,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同时,有效推进精细化管理监督,并适当引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对虚假运营、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作用缺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进行规范整顿和清理注销,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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