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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大修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7-05

开展内部信用合作

成员之间资金互助不得对外吸储放贷及支付固定回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以来,先后有5个中央一号文件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提出要求。目前已有14个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或信用合作作了规定。

“鉴于信用合作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法律应当对此作出统一规范,加强制度约束,强化风险防控。”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向大会作说明时说,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

草案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

吕薇委员希望草案能够增加一条,即合作社可以与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批发贷款转贷业务,在外部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增加其对内部成员的信贷服务能力。“因为通常合作社内部成员的资产情况不太一样,有的可能相对贫困,没有财产可以抵押,但是合作社整体是有资产的。所以应该允许合作社进行批发贷款,再根据内部的信用进行分配,也可以给一些贫困的家庭贷款。”

刘政奎委员认为,草案明确了“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但由于缺乏贴息、担保等激励手段而难以落到实处。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普遍问题,建议修改为“国家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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