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点分析:
(一)一般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上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2.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3.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4.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5.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三)下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2.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公司、公司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下级单位正式行文。
3.公司本部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用公司便函和部门信函的形式(均加盖部门印章),与公司下属单位的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一般事务。
4.涉及多个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5.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四)联合行文
同级企业党政机构、企业党政机构与其他同级组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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