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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法总则》亮点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12-29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修改较大,不仅把年龄降低了两岁,而且重新界定了其几乎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其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从这两款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八周岁以上的人,只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归纳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②16周岁以上能自食其力养活自己的且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②8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8周岁以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考试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常考题型有:

1、(单选)张某是一名20周岁的大学生,无经济来源,期间向某借贷机构借款一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下列正确的是( )。

A.由张某父母承担 B.由张某承担

C.由学校承担 D.不用偿还

【解析】B。从题目中可以得出张某已满20周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后果。因此,张某所借款项应由其自己偿还。故本题答案为B。

2、《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8 B.10 C.16 D.18

【解析】A。这类考试题型为纯记忆性的法条考察,尤其《民法总则》是一部新法,考试中对新法的内容考察频率比较高,因此大家需要对新规定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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