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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三支一扶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盗窃罪客观方面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三支一扶考试。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按照司法解释,通常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物如果为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按照情节量刑)。这是构成盗窃罪最常见的形式。其他四种情形不要求数额较大,需要具有客观价值和使用价值。
“多次盗窃”指的是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在同一地点盗窃多位被害人财物的,应该理解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财务的,也理解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需要每次盗窃既遂,也不要求行为人每一次的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是需要盗窃之物是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举例来说,王麻子两年之内盗窃三次,第一次盗窃狗蛋15元,第二次盗窃狗蛋16元,第三次盗窃狗剩儿未遂当场被保安抓住。因为两年内三次盗窃,虽然盗窃数额不足1000,王麻子任然构成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