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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盗窃罪客观方面分析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10-17

“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如果拆开入户与盗窃分别判定,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所以说入户盗窃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的结合犯,知识法律扩大了处罚的范围要素。二、合法进入他人住宅以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临时起意盗窃应该认定成入户盗窃。三、入户盗窃是成立盗窃罪的方式之一,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要入户盗窃行为发生就构成盗窃罪,属于行为犯。

“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不要求携带凶器实施、不要求数额较大、不限于扒窃体积微小的财务(包括身边的旅行包、行李),不需要行为多次、不限于秘密窃取,包括公开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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