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身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4个部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秘密。其中重点有两个:人身自由中的逮捕和通信秘密的例外。
关于逮捕,公安机关是执行者,法的程序性要求必须出示逮捕证。证件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①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直接签发逮捕证给公安机关去执行。②公安机关先期拘留犯罪嫌疑人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申请,检察院批准。即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除此之外,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也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最常见的例子就是超市门口的保安对有盗窃嫌疑的顾客的强制搜身体。
关于通信秘密和自由,一般情况下涉及到公民隐私而不能够被侵犯。但是,凡事总有例外,即为了追查犯罪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查看公民的信件。除此之外,未经他人同意而公开他人的电话号码也是一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方式。其理论依据在于,通信自由不仅包括能随意的去联系,还包括可以随时的不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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