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
(1)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