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③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④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若被宣告死亡之人实际上仍生存时,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三、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4)无权处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