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考点提示】“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此句需要考生在复习时熟练掌握,容易出判断题和单选题。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考点提示】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四项内容,需要考生熟记,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考点提示】主刑的种类和附加刑的种类不能混淆,属于识记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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