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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