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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农业农村法律之农民合作社法(5)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6-07-06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农业农村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五、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的义务

1.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2.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3.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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