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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农业农村法律之农民合作社法(4)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6-07-05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农业农村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四、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农民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执行机构——理事会

农民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若干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三)监督机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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