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实不容忽视的是,当前许多用人单位却在招聘用人时,经常将单位利益至上,在人才招聘时存在性别歧视行为,这一行为实则是违法违规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求职者在面对此类要求,一是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并缺乏维权渠道,二是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未竟有效监督作用,任其妄为,损害了社会公平。其实这一问题要解决,还是希望政府在推出宏观政策时,能够多考虑存在的问题,做好制度设计。
中公教育专家建议以下对策:
一是要做好法律宣传与教育工作,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女性求职者遇到此类问题有维权理由,同样也要对现行反就业歧视立法适用范围太窄的现状作出修正,同时建立救济措施和机制。
二是国家应采取措施将女性生育成本社会化,至少是部分社会化。企业因女职工生育而受到的影响,政府应介入并建立相关机制分担这部分成本,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和延长享受时间等。另外在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托儿所和幼儿园时,政府可对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同时向社会传递了父亲应该同样履行育儿责任的正面信息,减轻了女性育儿负担,切实保护女性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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