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区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严格按招募岗位安排使用“三支一扶”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借用。各地要完善考核制度,强化日常表现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要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奖惩、培养、使用挂钩,考核情况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逐级上报至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实现与财政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和更新工作。
(四)做好证书发放管理。要及时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是服务期满人员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重要凭证,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统一格式和编码,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发放。
六、畅通服务期满就业创业渠道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服务协议即行终止。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的就业工作,继续遵循“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为有效促进期满人员留在服务地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政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国家、省公务员考录工作中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接收“三支一扶”人员的地区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一定比例内(对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倾斜)优先招聘当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三支一扶”人员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二)扶持政策。各地区要将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及时纳入本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等,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措施。发挥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熟悉基层的优势,鼓励他们立足农村,在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领域因地制宜地开展创业。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网上创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