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及各地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按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从2016年9月1日起,“三支一扶”人员工作和生活补贴以及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指单位承担部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贴0.8万元,市财政每年每人补贴2万元,不足部分由“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岗位所在区市县财政承担。补助范围为本通知印发时仍在岗及今后新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各地区财政应结合实际给予相应配套资金。各地区要按月足额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地区要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三)加大其他保障力度。从2016年起,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费补贴200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鼓励基层服务单位积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
五、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做好人员管理。服务单位要安排好“三支一扶”人员工作岗位,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大学生的安全管理。引导并教育大学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三支一扶”人员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按时缴纳党费、团费。
(二)完善日常服务。各地区要妥善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人事档案保管工作。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原则上转回原籍。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