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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内容-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中公教育 2016-09-13

对于上述这两个公式,如果从严谨的学术角度看,确实有不够精准之处,但对于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一些相对简单的题目,此公式即可应对。但对于难度比较高的法律问题,此公式就略显粗糙。但是随着近几年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考题的难度逐年增大,那么想通过此次的交流对上述公式进行细化,从而使考生在做题的过程中能有所提高。

那么需要着重讲解的内容就是“着手”的内容与“主客观原因”的内容,首先是“着手”,对于刑法中的“着手”,不是犯罪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的起点,判断“着手”的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其实质标准是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例如,盗窃罪的着手标准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那么对于犯罪未得逞是由于主观放弃还是意志以为的原因,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最大的不同之处。其中犯罪预备一般很容易识别,最主要的就是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对于这二者的区分,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能”与“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以上就是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简要划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最后,祝各位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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