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和服务
(一)岗位管理。根据招募的高校毕业生情况,合理安排毕业生任职和服务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帮助其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做好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2012年“三支一扶”支农和扶贫项目要细化岗位分类,拓展到农业技术推广、农村文化建设、贫困村整村推进、就业和社会基层服务等领域中,推动“三支一扶”计划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牧区基层各项事业。
(二)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及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联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制度,定期开展谈话谈心活动,及时了解毕业生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加强教育和引导,帮助、关心和支持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各地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旗县(市、区)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要加强督查和指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与他们进行交流。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热线电话”,随时解决他们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户口、档案和党团关系管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留在学校的,按有关规定保留两年,也可由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还可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实行免费人事代理。档案未转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要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转至服务单位。预备党员转正、非中共党员积极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考核管理。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会同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考核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入先资格。“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五)退出管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因入伍、升学、就业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服务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六)信息管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后,盟市和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要分别建立基本信息库,并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
(七)安全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要高度重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服务期间待遇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为其统一发放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交通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二)各地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其他福利待遇。
(三)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要协调服务单位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
五、经费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按照5∶2∶3的比例分级负担。2012年自治区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全部下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按月及时发放生活补贴并办理社会保险。
六、政策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编制部门统一掌握,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直接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安置到对口单位。
(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的选调生工作,主要从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期满并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考录,一经录用将纳入到自治区选调生队伍进行管理。
(三)报考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按一定比例招录;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考录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倾斜;参加旗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四)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考区外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分,报考区内院校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专升本考试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五)凡在自治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予以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且需要人事代理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六)在今后评审中高级技术职务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七)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