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选拔录用人员的待遇
(一)选拔政策和待遇问题。普通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分别与当地县(市、区)教育、农牧、文化、卫生、旅游及人社部门签订就业(工作)合同。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经选拔被录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工资由省财政支付。2012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000元、月人均1250元的标准,从聘用文件下发次月起划拨市(州)或县(市、区),由市(州)、县(市、区)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3年起,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纳入省对市(州)、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数,市(州)、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上的工资政策予以落实。
(二)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被录用后,按其招录为公办教师前最后一次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为代课人员的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无试用期。其工资待遇参照相同条件的正式在职教师执行,由省财政转移支付。
普通高校毕业生选拔的相关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负责解释,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相关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有关文件规定及其它详细情况,请登录“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 或“酒泉人才网”查询。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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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县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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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县人社局会议室
阿克塞县:县人社局三楼会议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