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
①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
②主体
为牟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 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③处罚原则
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作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2、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认识的范围包括:第一, 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第二,对行为结果 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者即将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第三,对于危害行为 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①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形:第一,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第二, 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第三,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 发生。
(2)犯罪过失
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无罪过事件
①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例如,甲夜晚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压过一堆稻草,压死了在稻草中睡觉的乞丐,构成意外 事件。
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 必要要件。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 外在事实特征。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表现 形式多种多样,归纳为两种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①作为
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②不作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 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危害结果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行为人危害行为弓I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和 间接结果。例如,甲诈骗了乙的大量钱财,乙因此愤然服毒自杀。这里甲的诈骗行为所弓I起的 危害结果即广义的危害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包括有形结果和无形结果。例如上例中,行为人诈骗了钱财,造成了 被害人自杀,认定其为诈骗罪的既遂,只能以所发生的狭义危害结果(财物损失)为依据,被 害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
我国法学界通常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