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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诉讼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合同(民告官,不允许官告民);(3)部分抽象行 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3.以下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协助司法行为; 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和仲裁;信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直接起诉);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决定;行政机关内部行为;法定最终裁决行为(例如国务院的复议决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等)。
4.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1)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2)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3)重大共同诉讼;(4)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5.地域管辖:
普通案件→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及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7.选择被告看两样,一看身份——行政主体;二看名义——署名盖章。具体被告选择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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