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特点如下: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是“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4.两大法系的比较
(1)法的渊源不同。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能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2)法的分类不同。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3)法典的编纂不同。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普通法系在总体上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撰。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民法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普通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5)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存在诸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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