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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效力层次是重要考点,尤其省直对该考点更是多次考察。今天跟学员们畅谈的是这个考点中的其中一个知识点,该考点规定在《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即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试题再现】下列表述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有:
A.全国人大无权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不适当的法规
C.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
D.民族自治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的,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效力层次。《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