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最为新增法条,再一次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对于人权的重视和保障,展现了当代刑事诉讼的成熟程度。即便犯罪分子自愿认罪,对程序适用表示同意,仍然需要签署具结书,且需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一方面,我们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做好书面记录,便于查找记录和事后考究。另一方面,书面记录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程序的公平正义,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价值。
第三点: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本条作为新增法条,符合当前快节奏的生活状态。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对打击违法犯罪的手段,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迅速通过速裁程序在维护正义价值的基础上迅速审理完毕,这样不仅及时维护了相关主体的利益,也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更多的人力,物力。往往影响重大都是疑难案件,对于重大案件的仔细推敲,法理论证是我们坚定法治信仰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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