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新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问责条款。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核心是落实“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重点是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和推进主体)、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组织巡视力量,抓好实施;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确保党委决策落地)、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规定: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的,以及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进行责任追究。)。
巡视结束之后,需要整改落实,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改制度和具体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强化制度执行)。条例规定,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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