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则》要求农房重建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农房重建必须设置基础,埋深不得小于500毫米。限制使用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禁止使用。
对于农房加固维修,《导则》对维修、大修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屋面出现明显塌陷变形、渗水或椽条、屋面瓦、防水层等损坏的,应进行维修;局部歪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砌。《导则》还明确了加固维修后应达到的效果——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导则》对技术人员培训、施工过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改造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摄氏度,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摄氏度时,不应施工。
根据《导则》,改造工程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改造后的农房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内容为危房改造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检查涉及房屋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包括现场检查、问询、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以及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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